今后离婚是易还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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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中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的状况,中国公民中47.6%的人认为,在修改婚姻法时,应当进一步限制离婚,只有27%的人认为应当放宽离婚条件。
中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分两类,一类是双方自愿离婚,另一类是一方要求离婚。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为: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
调查报告说,这一离婚形式规定得过于宽松,容易给婚姻尚未破裂的家庭造成悲剧。此次调查显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假设要离婚的话,55.3%的人认为离婚不困难,只有22.3%的人认为困难。
全国妇联根据民意调查结果,认为提出离婚的理由应当包括:一方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一方有骗取对方,领取结婚证的;包办、买卖婚姻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一年半的;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一方重婚的;受对方虐待、遗弃的。
有些部门和法律专家建议,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条件由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主要理由是:结婚是国家对男女双方形成特定身份关系即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确认,而不是对感情关系的确认。感情是个人内心的感受,法院难以识别和判断。人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列举的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中有些是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而非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些同志认为,现行婚姻法有关规定可以不作修改。理由是:1980年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时,将离婚条件由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修改为“感情确已破裂”是经过反复研究确定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14种情形并不是必然形成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破裂,主要还是因发生这些情形造成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离婚。如果轻易作出修改或者具体列出可以离婚的情形,有可能被理解为放宽离婚条件。
法学教授杨大文认为,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以及具体列出可以离婚的情形既没有放宽离婚条件也没有增加离婚难度,只是将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他建议《婚姻法》规定有同居生活条件而分居达三年以上,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当事人的婚姻出现这种情况就准予离婚,而是经过调解无效后才准予离婚。”
杨大文说,目前来自社会学家的观点认为这样规定使“离婚变难了”,这是对老百姓的一种误导,上述规定是离婚的相对理由而不是绝对理由,并不是所有离婚都要求夫妻双方分居达三年以上,这只是离婚的理由之一。
“我接触的很多外国法学界人士都问我,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离婚率有了相当大的增长,离婚率的上升是不是中国放宽了离婚的条件。
“我回答他们说,我国的婚姻法自1980年起就没有修改,放宽离婚条件无从谈起。我的观点是新《婚姻法》既要保证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不追求放宽离婚标准,也不追求加大离婚难度。是否离婚,取决于婚姻生活的本来面貌。”杨大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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